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861号
原告:苏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9TJJ3M,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帝景花园1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