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2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大木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849474N。
法定代表人:张辉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昌,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元,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戴华,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52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0000元。据此,本院冻结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苏州太仓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75×××23)和江苏银行太仓沙溪支行账户(账号30×××22)。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苏州太仓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75×××23)和江苏银行太仓沙溪支行账户(账号30×××2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