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2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849474N,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大木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辉杨。
第三人: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款2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琪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