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2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849474N,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大木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辉杨。

第三人: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款2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琪

书 记 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