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3929号
原告: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环江县城北开发区(县建设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779145253L(4-4)。
法定代表人:陆汉益,总经理。
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交通枢纽组织中心永泽大厦(系总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9561。
法定代表人:谢远驰,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系分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0040B。
法定代表人:饶祯甫,总经理。
被告: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办公综合楼(系转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200万元为限。2、本案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200万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炫静
书 记 员 黄 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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