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3929号之一
原告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中第2页、第12页内容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书第2页第十三行中的“(以下简称关系水电公司)”更正为“(以下简称广西水电公司)”,第12页第七行中的“二、驳回原告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二、驳回原告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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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黄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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