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226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8)桂1226执32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给付工程款13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收取。现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环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志甫
审判员谭军
审判员何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