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荣庆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丰泰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8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怀民初字第1199号
原告怀来县荣庆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荣庆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三堡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丰泰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下称丰泰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26号阿波罗公馆D楼1单元14楼11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荣庆公司与被告丰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丰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该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检测对象在怀来县沙城镇,合同的履行地点比较明确,不属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因此被告丰泰公司认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确定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丰泰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春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