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7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韦正芳,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韦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8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