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申1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丰,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姚玉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殷祖明,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金湖县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坤公司)及原审被告殷祖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房屋租赁合同在2020年10月因宇坤公司主动提出终止而解除,且***在2020年10月完成了门锁钥匙的交付。2、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离婚,淮安市淮阴区是申请人前夫家,申请人从来没有收到法院任何材料。原审剥夺申请人当庭质证、应诉权利,程序违法。3、租赁合同第17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年租金后生效。案涉合同从未生效,也不存在事实上占用厂房。综上,请求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宇坤公司诉求。
***申请再审时提交了:1、拍摄照片打印件一份,拍摄内容系持证人为***的离婚证;2、微信截图两张,证明申请人已交了1万元房租。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因宇坤公司主动提出终止而解除,***已完成了门锁钥匙的交付,且案涉租赁合同从未生效。对此,本院认为,***的主张自相矛盾,且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审送达问题,***申请再审中自认其和殷祖明是合伙关系,“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号”是其和殷祖明合伙地点,原审以上述地址送达诉讼材料,并无不当。另,***身份证上载明的户籍地为“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原审按照上述地址邮寄送达原审判决书,该邮件显示本人签收。因此,原审送达程序合法。***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培祥
审判员  周 涛
审判员  朱 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慧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