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7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坤,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高邮市开发区华山路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分别为20××82;建筑面积分别为5440.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11.28平方米】,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庆贵同意与被执行人潘鹏飞协商解决,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保全和执行措施,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拍卖申请及本次执行。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8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