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84583767384N。
法定代表人:姚玉坤,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工人工资1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550元。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下列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证券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委托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受托法院未反馈;4、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登记,该公司名下登记有一宗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5、因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6、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江苏宇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省旭
审判员  李贤莉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