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1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路**(安徽福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叠嶂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强水利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月银
审判员 周宏韬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曦
书记员熊彩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