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民初3564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叠嶂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91XU(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皖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0000元,最终赔偿数额待原告伤残等级、三期司法鉴定后予以确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听从被告指示工作。2021年9月9日,原告在被告承接的***医院西门口老街“水月间项目”工地处,使用电锤砸墙时墙面倒塌砸伤原告。原告受伤后被送***医院进行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18天后出院回家休养。被告方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原告的其他损失进行协商后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我院受理后,根据原被告双方选择,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审查,原告伤情现尚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伤情现尚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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