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13民初2761号 原告: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南中川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3333号祥泰汇东国际2-2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科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渡公司支付科源公司货款3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海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9日科源公司、海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海渡公司购买科源公司的高效智能换热机组,合同额为133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科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海渡公司已支付科源公司102000元,海渡公司至今尚欠科源公司货款31000元,此款,经科源公司催要,海渡公司一直未付,为维护科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到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10月9日,科源公司与海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书》,海渡公司购买科源公司的高效智能换热机组一套。合同约定,货款额133000元,交货方式为运至海渡公司指定现场,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预付货款50000元、发货前付50000元、设备调试合格付清余款,交货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等等。科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海渡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29日,两次给付科源公司货款100000元;2020年1月24日,海渡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科源公司催款的吕恒转账2000元。尚欠科源公司货款31000元,经科源公司多次催要,海渡公司一直未付。科源公司因此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海渡公司给付尚欠货款承担债务利息等。 本院认为,海渡公司购买科源公司的换热设备,尚欠其货款31000元,由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海渡公司作为客户应理解,同样作为企业的科源公司资金周转的重要性,应及时给付科源公司货款,其长期拖延不给付的做法是错误的,有失企业诚信,本院不予支持。科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海渡公司给付尚欠货款并承担债务利息等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海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也致本案无法组织其质证与调解,因此产生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31000元; 二、由山东海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31000元为基数,给付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债务利息,自2021年12月29日(主张权利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2021年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海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