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隽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隽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7民初2224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隽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丰益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安久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兴,村主任。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隽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峰电力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一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隽峰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一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隽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7日签订供(配)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高低压电缆改造、高压电缆穿越、低压电缆敷设、变台移位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6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后按期履行了施工义务,该工程已于2017年2月经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王一村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7日,被告为发包方(甲方),原告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供(配)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王一村村委会,工程内容为高低压电缆改造、高压电缆穿越、低压电缆敷设、变台移位工程,工程地址为王一村村委会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26万元,甲方按合同规定一次性付清全款(不含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供电分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现场检验意见为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供(配)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建设工程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配)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且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其未按约定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隽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