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壹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隽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205号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安久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乔海军,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占江,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占伯,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再审申请人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壹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隽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南隽峰公司)、乔海军、于占江、于占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5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壹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申请人无需承担给付义务。2.一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原审庭审中乔海军只提交了一份合同,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于占江、于占伯提交意见称,1.同意再审请求,改判答辩人无需承担给付义务。2.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理由:该村村委会已换届选举,平安家园楼房及附属工程已交付现任村委会领导班子,二答辩人已离任,涉案工程款与其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只能由受益方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丰南隽峰公司、乔海军、于占伯的陈述、《变压器安装合同》等证据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丰南隽峰公司签订的《变压器安装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未能及时给付丰南隽峰公司安装变压器价款及费用,应承担给付欠款及相关责任,判令申请人给付丰南隽峰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并无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壹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壹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翟慧环
审判员 刘文娟
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