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麦科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财保966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麦科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号中华广场25-E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麦科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渝0103民初156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被告重庆麦科特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申请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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