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214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418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华强路6号新城红岛湾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086461704L。
法定代表人:李芝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8632.12元,其中2042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156590.1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