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950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智博(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阳光智博(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