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终3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50579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三虎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1051297F。
法定代表人:诸葛秀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三虎动力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经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诚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