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505号
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阳镇粮食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