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一二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426民初330号
原告:邯郸一二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西戌镇宋家庄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未,公司经理。
被告: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清泉路与将军大道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一二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邯郸一二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一二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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