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财保850号 申请人:河北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309国道老爷庙养护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MA08GAKR78。 法定代表人:储立基,任经理。 被申请人: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清泉路与将军大道交叉口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107140548J。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河北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72735.8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涉县瑞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72735.8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84元,由河北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