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圣博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圣博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82民初2277号
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圣博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路东路89号2幢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圣博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受理,2017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2元,减半收取4806元,由原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