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4391号
原告:***,男,生于1946年10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波,恩施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徐楚来,该公司的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第三人:湖北创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白杨坪乡石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KMLE9E。
法定代表人: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创盈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