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3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宣恩县中石化公司职工,高中文化,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李丽,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153号钜鑫工贸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6963280J。
法定代表人:徐楚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莲花坝村四组1幢5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JGQL6Y。
负责人:徐楚来,该分公司负责人。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虞茗、谢晓丽(实习),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宣恩县,现住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品杰(系***丈夫),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宣恩县,现住恩施市。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张品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5民初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颖异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覃恩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