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37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2801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代偿款100000元,下余的利息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潘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