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执监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坝村旗峰坝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5452781Q。
法定代表人:万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53号(钜鑫工贸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693280J。
法定代表人:徐楚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2月2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又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19年12月31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全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监督执行。
本院认为,恩施市人民法院长期未能实际执结本案,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全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监督执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由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
恩施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咸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东海
审判员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