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恢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6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委托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15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莲花坝村四组一栋501室。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2)鄂2825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4674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收集追加第三人的材料,主动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