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生于1987年5月12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委托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金***153号钜鑫工贸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69632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珠山镇莲花坝村四组1幢5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JGQL6Y。 ***与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2)鄂28民终1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45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4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所在的户籍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28民终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