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476号
原告:***,男,土家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
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422825198705121636。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153号(钜鑫工贸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69632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莲花坝村四组1幢5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JGQL6Y。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百***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发佑,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湖北省地***,现住恩施市。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恩施市。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龚发佑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