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321号
原告:***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9号3幢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泽浪,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系公司股东,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270号1号楼2单元3号。
被告:山西新艺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288号茂业天地第67幢20层2002、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新艺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敬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