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弘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324-2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飞虹新村24幢70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连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31元,合计诉讼费956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飞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干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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