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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1财保180号
申请人: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74726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乔,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项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87495793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夜生。
申请人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8月2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国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吴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