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902民初1172号
原告:浙江新阳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宏图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州大道100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新阳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以(2023)浙0902民诉前调893号收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于2023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新阳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新阳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应付工程款及质保金3006921元,并支付以30069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舟山艾格地块项目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线条工程合同》一份,被告将舟山艾格地块项目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线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工期371天,合同含税价为20320000元。质保期为两年,自项目向小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项目2020年4月1日竣工。2021年12月3日,上海诚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喜讯报告书》,确认案涉工程项目审定价格为22651300元。被告实际已经支付19644379元,尚欠3006921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且质保金支付条件亦已成就,被告拖欠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一、被告的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13.2565万元。原告和被告就涉案项目已经出具结算报告,项目结算金额为22651300元,被告已向原告付款21518735元,其中工抵金额6788735元,故未付款1132565元。关于未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以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舟山艾格地块项目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线条工程合同》,被告将舟山艾格地块项目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线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工期317天,合同含税价为20320000元。质保期为两年,自项目向小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计。其中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部分条款约定如下:“7.2.6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改造前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甲方在结算审核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全额发票。7.2.7如因现场条件或分项工程进度节点要求调整导致门窗不能同时施工完毕的,可分项申请支付工程款。7.2.8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贰年,自项目向小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计。在保证密封胶无脱胶和门窗洞口无渗漏等质量问题后,第一年无息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40%,第二年无息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60%。若在保修期内因产品及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修复,则该部分工程保修期相***。7.2.9以上付款原则上甲方每月只支付一次,乙方多栋完成付款节点可累计申请支付,所有付款当月25日提报付款申请,经审核无误,次月25日前支付。”其中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部分条款如下:“19.4.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质询,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若甲方拖延工程款支付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按照同期存款利息从拖延之日起计算补偿费用,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2月3日,经被告委托,上海诚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总价为22651300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全部工程款的发票,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630000元。另,被告将名下位于定海区城东街道大发融悦·新界公馆XX房屋和XX房屋分别抵付原告工程款2498725元和1515454元。上述被告付款加房屋抵偿工程款合计1964417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舟山艾格地块项目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线条工程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发票、工程款抵付楼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舟山艾格地块项目二标段铝合金门窗及栏杆线条工程合同》无影响效力的情形,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及时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300692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一节。首先,合同约定被告在结算审核完成后应支付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即2151873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19644179元,本院认定被告在2021年12月3日尚拖欠原告应付工程款1874556元,对该款被告应自2021年12月4日起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包括了5%的质保金,对该款的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分成二部分,分别为在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起1年和2年内各支付40%和60%。但原、被告未向本院明确房屋向业主交付日期,本院酌情确定质保金的返还日期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次日,即2023年3月8日,关于计算的利率同上,按LPR确定。上述利息损失均计算至被告款***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阳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006921元,并就上述款项赔偿原告至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具体为:其中1874556元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算,其中1132565元自2023年3月8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新阳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27元,由被告舟山凯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