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西立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建材商店与宁波西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3313号
原告:宁海县***建材商店。住所地:宁海县现代家居商城*************号。
经营者:***,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西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74921704)。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光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海县***建材商店与被告宁波西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宁海县***建材商店在立案后明确表示将不缴纳诉讼费用,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海县***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水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颖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