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民终643号
上诉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赣0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两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一、准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75元,减半收取42787.50元,由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171元,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1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海鹏
审判员 郭卫斌
审判员 肖童亮
法官助理陈慧
书记员肖力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