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90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苏铃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方德松。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湘0105财保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账户资金或者财产。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账户资金或者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 智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人民陪审员 骆文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