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9099号之一
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苏铃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方德松。
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誉夌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