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72财保74号
申请人:上海煊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73号4号楼6231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12号。
申请人上海煊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5,89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煊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95,89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煊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上海煊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韦 杨
审 判 员 陈咸斌
审 判 员 顾晓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滕 乐
书 记 员 朱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