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民初199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林,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01日出生,住安化县。
被告: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5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彭冬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华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得胜
书 记 员 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