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51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三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5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4916361H。
法定代表人:彭冬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花,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星,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新村高家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1723997L。
法定代表人:周可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湘0603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我院送达了解除查封申请书,因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千福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于被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中裕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革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幸昀
书 记 员 陈岳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