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88号1栋15层6、7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高碑村一组聚龙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尹华蓉,董事长。
四川宏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1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宏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通过两次网络查询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提交终本申请。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1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万品儒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袁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