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特172号
申请人:四川中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岳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梅,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193号.195号.197号1层。
法定代表人:阙道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中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宣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四川中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本院认为,四川中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中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苏 展
审判员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