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9执异65号
案外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急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先和。
被执行人:成都回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
法定代表人:杨先和。
被执行人:杨先和,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急转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回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先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9月29日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中,案外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马艳
人民陪审员陶守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