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9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6号汇融国际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急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先和。
被执行人:成都回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安路308-3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先和。
被执行人:杨先和,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诚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急转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回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先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因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且未实际控制,无法予以处置,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可洪
审判员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且国治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