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栋3单元5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63017K。
法定代表人:蒲亨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璠,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遂宁市雄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板桥乡桥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5EA1Q5W。
法定代理人:李国清。
申请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雄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账号5105××××0687)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路××号××栋××层××号××号××号车库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雄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账号5105××××0687)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1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路××号××栋××层××号××号××号车库,查封期限为1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和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