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栋3单元5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577363017K。
法定代表人:蒲亨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若璠,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遂宁市雄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底蓬溪县板桥乡桥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5EA1Q5W。
法定代表人:李国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雄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预付款175,000元,并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承担受理费1900元、申请费2270元、执行费2525元
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高新区车库(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26207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26203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26212号),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文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