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5民初360号
原告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城西北路46号第11层楼。
法定代表人:崔外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候堡。
法定代表人:曹辰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垣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襄垣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晋0423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登记后,于2019年7月12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双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