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玉,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惠龙,山西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外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云,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宇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4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约将本案消防工程中,所有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等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法定证书全部移交给上诉人备案待查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均应由被上诉人赔偿。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4中的约定,被上诉人是否将17项施工内容全部、完全的进行了施工以及双方所争议的本案消防工程中,所有消防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等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法定证书是否全部移交给了上诉人,需进一步查明,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4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治市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王成立
审判员   王少军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左樱桃